创新体制机制 建立海湾管理责任体系
海南出台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着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近日,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全省(除三沙市外)初步建立湾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海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基本完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据介绍,《实施方案》提出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等5个方面共25项具体细化任务,并按照部门职责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
其中,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方面,海南将围绕完善海湾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海岸带保护、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严格管控滩涂和近海养殖等5方面开展工作。
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方面,海南将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清查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进一步健全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全面排查沿海城镇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建成智能化污水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推进重点海湾污染防治,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弃物行为等。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海南将加强海洋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整治工作,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强化近岸海域和岸滩的治理修复,探索建立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方面,海南将构建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排查辖区内可能出现突发性溢油、核泄漏、危化品泄露等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点目标区域,建立重点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完善陆海统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面,海南将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对重点海湾、岸段、海洋保护区等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还将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海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为确保湾长制有效运行,《实施方案》明确,海南省将建立省、沿海地级市、沿海县(市、区)、沿海乡镇(街道)四级湾长体系,明确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总湾长,省级总湾长由省委书记、省政府省长担任,沿海各地(含洋浦)总湾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等21家省直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通过下达湾长制年度任务、定期开展巡湾等环节,形成责任落实闭环体系。海南还将建立重点海湾突出问题整改责任机制、畅通帮扶协作机制、建立湾长制与河长制衔接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4项工作机制,促进湾长制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作。
如何保障湾长制的顺利推行?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海南将加强湾长制工作督导,定期对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对湾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将加强宣传,引导舆论监督,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所有湾长名单及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周海燕 陈常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