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落实2017年政府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府办〔2017〕62号),现就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按时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各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持续更新,确保我厅政务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二)指定专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及业务关联性,对应做好厅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发布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公开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内容审查制度。

  (三)全面落实“五公开”,完善考核机制。落实“五公开”要求,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各处室和单位)

  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及时掌控动态信息,每季度通报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信息中心)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的重大决策,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一)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环境督察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及时公开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情况、有关责任追究信息,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传导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处、总队)

  (二)环境质量信息。

  1.空气质量。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和预报工作,向社会实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信息、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森林旅游区空气、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和黄标车淘汰等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数据。(牵头单位:大气处,配合单位:监测处、环科院)

  2.水环境质量。推行和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地表水、饮用水、近岸海域、城镇内河(湖)、城市黑臭水体等水环境质量信息,启动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不断创新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向公众提供水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服务。(牵头单位:水处,配合单位:监测处、环科院)

  3.土壤污染防治。及时公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政府与各市县签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17年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土壤处,配合单位:监测处,环科院)

  4.自然生态保护。公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范围信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生态处)

  (三)环境监管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及时公开环评信息(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2.污染源监测信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采用PPP模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监测处,配合单位:法规处、规财处、生态处、辐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环科院、辐射站、信息中心)

  3.环境监管执法。定期公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情况、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牵头单位:监察总队、辐射处)

  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做好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与辐射投诉、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牵头单位:辐射处、核应急处,配合单位:辐射站)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每月通过厅门户网站和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定期发布12369受理的涉及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存在问题和查处情况。依法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监察总队,配合单位:核应急处、辐射处、土壤处、环科院)

  6.部门预决算公开。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

  7.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回应。实行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开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等信息,特别是要加大环境污染措施、进展、成效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配合单位:大气处、水处、土壤处、宣教中心)

  发挥好新闻媒体及我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牵头单位:信息中心、宣教中心,配合单位:各处室和单位)

  8.协调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各市县环保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督导,多渠道发布污染源监管信息,确保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牵头单位:监测处、监察总队,配合单位:环科院)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厅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各业务处室)

  (二)政策文件清理。在厅门户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内增加废止、失效子栏目。(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厅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办公室)。

  (三)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目标,及时在厅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公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其他平台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牵头单位:监察处,配合单位:监察总队、环评处、核辐射处、土壤处、信息中心)

  四、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各处室和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