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本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一般来讲,政府信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二、为什么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四、为什么说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
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信息公开为公务员行使权力树立了自律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五、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哪些优点?
主动公开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量。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人口多,幅员广,政府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巨大,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会很大,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法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这些内容必须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原则性要求和列举性要求。第九条是原则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在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类型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进行了列举,主要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列举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因此,各级政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的、但属满足原则性要求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七、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有相当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各类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条例》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制度。
首先,《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实际上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次,《条例》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请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
八、如何向政府申请公开自身需要的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申请自身信息的需要,如个人、企业向社保机构、税务部门等缴纳了各种保险和税费,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特别是有些费用是企业或单位为个人代缴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个人有权查阅核对。《条例》中规定,允许个人查询自身的信息,发现信息有错时,有权要求更正。个人的人事档案,我国的组织人事制度规定,人事档案是不对个人公开的,因此,第二十五条对申请自身的信息给予了限制。
九、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不是立法的本意,世界其他国家也没有这一先例。这就是说,有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十、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通过什么途径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必须确保本机关或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级政府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当前,公民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公报上查阅有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