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

                           2025113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工作(以下简称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在中共海南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念、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生态环境质量保障。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业务工作和党建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法规、政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定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拟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改革等事项;

(五)研究厅机关及下属单位涉及事业发展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队伍建设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干部培训教育、监督管理机制事项;

(六)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安排(含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推荐)、重大项目申报(基建类、国际资金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等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大额国有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报废的除外)、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及预算草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调增、公开招标标书内容确认;

(七)研究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的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八)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切实落实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

(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

(十一)研究加强人才、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方面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及其成员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党组应当加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严格管理党组成员。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期间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做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做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党组及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党组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大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上级党组织和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具体工作由厅机关党委承担。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人事处根据议题准备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安排一个”的原则,提出召开党组会议的建议,报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人事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处室和单位充分准备,会议材料在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组织印制。

涉及多个处室和单位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报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分歧较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一级巡视员列席参加,必要时也可根据议题安排二级巡视员及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处室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党组秘书列席党组会议,承担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和归档等工作。

党组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由人事处起草,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六条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材料、纪要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定密、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实行重要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制度,人事处负责对各处室和单位落实党组会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反馈执行结果。

未能及时落实的,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一条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

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组长请假。

非中共党员的厅领导及一级巡视员列席中心组学习。根据学习需要可召开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二级巡视员和各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中心组成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三十三条中心组设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党组秘书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主要职责包括拟制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选请辅导专家、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和阶段性总结、管理学习档案、按要求及时上报学习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组应当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制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由党组审定后实施。

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重要文件、重大会议、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也纳入中心组学习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集中学习每季不少于1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集中学习或自学。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坚持自学,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

第三十六条  集中学习讨论可安排自由发言、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也可按照专题,安排重点发言、共同讨论、自由发言与专题发言相结合。根据需要,集中学习可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以讲课、辅导或观看影像等形式进行。

党组成员要与党员干部经常谈心、交流学习体会,定期给党员讲党课或做形势报告,形成学习互动机制。

第六章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人事处负责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前期准备工作。

(一)民主生活会主题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或者由党组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将会议方案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直属机关委审核;

(三)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党组书记会前要以书面形式如实反馈党组成员或在会上通报;

(四)会前党组成员要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有关材料,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群众提出意见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

(五)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开展谈心谈话,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四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非中共党员的厅领导,一级巡视员,人事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参加。二级巡视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参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四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针对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要贯彻整风精神,如实报告个人履职、廉政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把能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问题作为衡量民主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四十四条党组及成员针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直属机关委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七章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忠诚、干净、担当,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带头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日、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制度,察民情、听民声、解民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党组要精简会议和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少发文,切实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集中精力议大事、管方向、抓落实。

第四十七条  党组要改进检查考核方式方法,健全生态环境工作督察检查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执行力。

第四十八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每个季度到基层调研不少于1次。要带着问题去调研,帮助基层解决难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四十九条  党组要严格执行出国(境)学习培训及考察的有关规定,根据需求提出出国(境)计划,规范出国(境)学习培训及考察活动。

第五十条  党组成员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带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五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权,不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党组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标本兼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五十五条  党组积极支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工作,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党内监督

第五十六条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组成员和各处室及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等工作情况;

(四)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落实。

第五十七条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第五十八条党组应当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五十九条党组坚持和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成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和指示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纠错、整改不力的;

(十一)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集体违反本规则,或者在党组其他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要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要按规定承担责任。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工作规则》(琼环党组〔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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