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排污单位:

按照《海南省2020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计划》,我厅组织技术单位对截至2020年底核发排污许可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所有排污单位改正计划完成、执行报告提交、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等证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改正规定完成情况

核查发现,文昌东方安达建材有限公司等784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1)改正期限已经到期,但未提交整改情况、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上述排污单位应尽快提交整改情况,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办理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予以注销排污许可证,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核查发现,海南继瑶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等671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2)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请上述排污单位尽快补交执行报告。未按规定办理的,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三、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核查发现,海南百信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等192家排污单位(详见附件3)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请上述排污单位尽快补报自行监测数据。未及时报送的,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排污单位改正规定完成情况、执行报告上报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是非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严格执行《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处罚,同时逐一通知附件中排污单位,要求按时完成排污许可改正变更、补交执行报告、补报自行监测数据等工作。

(二)因工艺改造升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未实际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在相关系统中上传盖有排污单位公章的停产说明;确已永久停产的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三)自2021年二季度起,再次被通报的排污单位我厅将同步推送至省发改、银监会等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

附件:1.改正期限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清单

2.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清单

3.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清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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