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制药企业排污许可证中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函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我市部分药企排污许可证中排放标准的请示》(海环〔2020〕2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同时含有化学合成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生产线的制药企业,其排放标准应该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其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注释已经明确“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该按照标准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