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根据《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精神,经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我厅决定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现印发《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请遵照实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体系,规范我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行为,落实《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参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一批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规范收集转运全省废铅蓄电池,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
二、试点期限
与《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工作要求保持一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国家若延长时间,从其规定。
三、试点内容
(一)电池分类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如下两类:
第Ⅰ类废铅蓄电池: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
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破损的废铅蓄电池。
(二)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全省取得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的单位。
试点单位可自建收集网点,或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等设立收集网点。
(三)收集对象
收集网点仅限于收集如下来源的废铅蓄电池:
1.个人、家庭等生活源;
2.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等社会源。
(四)收集网点设置要求
收集网点可以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包括第Ⅰ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防渗漏、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收集网点建设具体要求见附件1,收集网点转运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试点工作程序
(一)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根据自身收集能力和需求等情况,按要求选择合适地址开展收集网点建设,依法办理相关必备手续。
(二)试点单位申请
收集网点建设完毕后,试点单位向其下设收集网点所在市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开展试点书面申请(可分批提出),填报《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单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附件3)。
(三)试点资格审核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对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并定期对外公告收集网点信息。
(四)网点日常监管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收集网点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收集网点,网点所在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督促被取消试点资格的收集网点在5个自然日之内将其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试点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仓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试点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试点单位、收集网点的监督管理,严防环境风险;对存在台账数据等弄虚作假、未落实产废申报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收集网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取消试点资格。
(二)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落实收集网点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试点单位以及收集网点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头管理,引导鼓励企业或单位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向试点单位转移;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收集、“倒酸”等恶劣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附件:1.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一览表
2.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一览表
3.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单位申请
表
附件1
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 建设要求 |
1 | 场所要求 | (1)贮存场地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贮存废铅蓄电池总重量不超过5吨。 (3)暂存时间不超过90天。 |
2 | 贮存包装 | (1)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禁止露天堆放。 (2)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防渗漏、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托盘或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3)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拆解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
3 | 污染防治措施 | (1)废铅蓄电池存放区域地面做好硬化及防渗防腐处理。 (2)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3)配置废酸收集桶,用于收集破损废铅蓄电池酸液。 (4)配备环境应急物资。 |
4 | 标识标签 | 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
5 | 管理制度 | (1)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具体到责任人)。 (2)制定规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上墙。 (3)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台账并上报。 (4)服从集中转运点管理。 |
6 | 信息化管理 | 鼓励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台账、出入库等管理,实现废物来源和去向追溯。 |
注:第Ⅰ类废铅蓄电池为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为破损的废铅蓄电池。
附件2
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 管理要求 |
1 | 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 | (1)收集网点接收来自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汽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店(不含机动车4S店)、个人、家庭等生活源产生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持证收集单位前的收集环节豁免管理,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去向等信息。 (2)其他社会源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含机动车4S店)向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向其他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向其他持证收集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3)收集网点存在自产危险废物的,依法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年度申报登记等工作。 (4)收集网点转移台账每季度报送至市县生态环境局。 |
2 | 运输管理 |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要求。 |
3 | 包装容器人员培训装卸条件 | (1)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和防遗撒措施。 (2)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 (3)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厢损坏或者其中含铅酸液泄露。 |
4 |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 满足以下要求时,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 (2)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 |
附件3
海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单位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电话 | 电子邮箱 | |||||||
收集许可证编号 | 收集许可证有效期 | |||||||
核准收集废铅蓄电池数量(吨/年) | ||||||||
本次申请建设收集网点数量(个) | ||||||||
本次申请建设收集网点所在区域 | ||||||||
下设收集网点基本信息(可另附页) | ||||||||
序号 | 收集网点名称 | 具体地址 | 贮存面积 (平方米)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