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

(一)强化土地规划和供应计划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或修订详细规划时,涉及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土壤环境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和发布本市县当年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明确当年拟供应用途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情况,并将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调整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供应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用途的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量建设用地,首次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供应土地,不得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对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违法违规供应土地、开工建设的,市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及时督促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台账告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告知和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地块及周边相关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块是否曾用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是否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曾用于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规模化畜禽养殖;相邻地块是否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相邻地块是否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除相邻地块外)是否有或曾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类管理

(一)分类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初步调查和分析,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风险,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两个类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分类及编制技术要求按《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1)开展。

(二)分类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告表的评审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结合工作实际选择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自行开展等任一形式审核报告表等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审,可参照《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审核表》(详见附件2)出具意见后,一并与其他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评审工作

报告书的评审应按《土壤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评审要求,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审,报告评审时应组织专家踏勘现场。

三、建立信息调度和通报制度

季度首10日前,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上季度重点建设用地地块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并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信息台账通过海政通等式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季度首15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上季度重点建设用地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视情通报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雷育涛 65853662

(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王业成 65236117

附件:1.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试行)

2.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

审核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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