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关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部署,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3日共同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琼环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清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清单》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琼府办函〔2022〕330号要求发布海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动态更新。

2022年12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28号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

二、《清单》编制情况

清单的编制在执行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国家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海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增补。编制过程参考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HJ 1229-2021)《保护人体健康的优控污染物筛选技术指南》(T/CSES 39-2021)等技术指南与参考文献。综合考虑海南省化学品使用现状、环境风险水平、管控政策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在《清单》编制过程中收集了包括海南省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信息、生态毒理和人体健康危害数据等化学物质基础与详细信息、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相关政策等资料。以海南省新污染物检出情况、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情况、物质危害特性以及国内外关注程度等信息作为主要参考指标,进行综合研判后将微塑料列入清单》。针对微塑料开展了风险管控措施研究,包括管控政策与技术调研、管控技术可行性论证与社会经济政策可行性评估。微塑料的管控措施主要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和《海南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琼禁塑办〔2022〕3号)等政策开展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相关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开展的2023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工作,调查涉及化学物质4000余种(类),包括《国家清单》13种与部分抗生素经调查,《国家清单》14类物质,在我省的整体环境风险影响较小且可控,因此在清单中,仍保留原有管控措施,未新增管控措施。另外,我省《清单》删除了国家清单》中已经过期失效的有关豁免表述内容。

三、《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15类物质,14类《国家清单》一致,并在《国家清单》基础上新增微塑料为第15类新污染物。15大类新污染物中,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编号10-11为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编号15是我省《清单》新增的微塑料。

微塑料的管控措施具体为:

1.严格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所列塑料制品,以及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电子商务、外卖等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降低电商快递二次包装率。

3.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加强灌溉器具、秧盘、农药化肥包装、渔网渔具等农渔塑料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

4.航运、港口企业应落实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接收、转运、处置主体责任,禁止违规排放船舶垃圾。

5.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得回收利用洋垃圾。

《清单》正式施行后,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省农业农村、省商务、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推动《清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