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物

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要求海南“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高标准建设运行的要求,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我厅正在对标国内外行业污染物排放先进标准,研究制定《海南省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该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前,为确保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环评等工作有序推进,现就我省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如下管控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设计建设要求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采取最先进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要求见下表。

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数值含义

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mg/Nm3

24小时均值

8

1小时均值

10

2

一氧化碳

(CO)

mg/Nm3

24小时均值

30

1小时均值

50

3

氮氧化物

(NOx)

mg/Nm3

24小时均值

200

1小时均值

250

4

二氧化硫

(SO2

mg/Nm3

24小时均值

20

1小时均值

30

5

氯化氢

(HCl)

mg/Nm3

24小时均值

8

1小时均值

10

6

氟化氢

(HF)

mg/Nm3

24小时均值

1

1小时均值

2

7

汞及其化合物

(以Hg计)

mg/Nm3

测定均值

0.02

8

镉及其化合物

(以Cd计)

mg/Nm3

测定均值

0.02

9

铊及其化合物

(以Tl计)

mg/Nm3

测定均值

0.02

10

铅及其化合物

mg/Nm3

测定均值

0.1

11

砷及其化合物

mg/Nm3

测定均值

0.1

12

铬及其化合物

mg/Nm3

测定均值

0.1

13

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

mg/Nm3

测定均值

0.5

14

二噁英

ngTEQ/m3

测定均值

0.1

注:表中污染物限值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除危险废物焚烧炉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执行。

(二)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管控要求

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余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用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海南省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海南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控制按该标准要求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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