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启用海南省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琼环科字〔2017〕2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我厅将于2018年9月1日起启用海南省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方式
由社会监测机构自行上网注册登记方式填报信息。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点击[业务系统],选择[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进入[海南省环保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注册登录。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即可完成登记。
二、社会监测机构自主填报信息
各市县环保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在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社会监测机构应主动登录管理系统完善登记材料,填报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2018年9月起,社会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环境监测业务,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所承接业务情况,包括签订合同时间、委托方、服务内容等信息。各市县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在本辖区监测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信息填报工作的有序推进。各社会监测机构上传至管理系统的监测服务活动及其开展情况,将作为我厅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