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迈湾水利110kV送出线路新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迈湾水利110kV送出线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屯昌县,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起于迈湾水电站110kV升压站,止于110kV三发变电站的110kV单回输电线路,线路27.18km其中架空段长24.78km,电缆段长2.4km,新建杆塔95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电场强度控制在4000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成后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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