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文昌市翁田镇100MW渔光互补
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及附属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文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口达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文昌市翁田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及附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文昌市,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安装使用一台100MVA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新建起于本项目110kV升压站,止于110kV宝邑变电站的110kV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12.6km,新建杆塔42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即电场强度控制在4000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四、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升压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文昌市生态环境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监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