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东方CZ8场址50万千瓦
海上风电项目220kV送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东方CZ8场址5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东方市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主要建设容:
新建起于海南东方CZ8场址5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集控中心,止于国电海南西南部电厂的220kV单回线路,线路路径总长46.817km(其中东方段架空线路路径长19.683km,乐东段架空线路路径长26.462km、电缆线路路径长0.672km),共建铁塔149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即电场强度控制在4000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送至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