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昌江110kV马地输变电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昌江110kV马地输变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110kV马地变电站,安装使用2台63MVA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二)新建起于110kV马地变电站,止于110kV鹅江线11~12号塔π接点的110kV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4.2km(其中同塔双回线路段长约23.8km,单回路段总长约0.4km)。新建铁塔76基(其中双回73基,单回3基)。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即电场强度控制在4000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