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同意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放射性

标准物质豁免管理的批复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关于申请放射性标准物质豁免管理的请示》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购入的惰性气体钢瓶标准物质详见附件),其含有的Am-241、Ba-133、Cd-109、Co-60、Co-57、Cs-137、Zn-65、Na-22、Mn-54等核素放射性活度均低于相应的豁免活度,且各核素与其相应豁免活度之比的和小于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豁免水平。我厅同意对你站在实验室使用的该惰性气体钢瓶标准物质实行豁免管理

二、要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放射性同位素日常管理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严禁未经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附件:实行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明细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实行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核素

总活度

规格

数量

物理形态

1

多核素气体钢瓶放射源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Am-241

2.1E+3Bq

1L/

1

气体

Ba-133

9.6E+3Bq

Cd-109

3.9E+3Bq

Co-60

8.5E+3Bq

Co-57

1.9E+3Bq

Cs-137

2.0E+3Bq

Zn-65

1.6E+3Bq

Na-22

4.0E+3Bq

Mn-54

2.4E+3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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