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
规定》有关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公安部等14个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根据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提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措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凝聚思想共识,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共同履行环保责任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开展业内宣传,以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开展宣法、普法,提升落实《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责任意识。二是深入企业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宣传,提高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强化生态环境损害风险防控,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宣传,不断提升全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引导全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业务培训,将《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纳入生态环境普法、执法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视频培训或现场教学,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业务能力,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狠抓责任落实,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一是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抓手,推进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逐一核查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对符合赔偿案件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三是加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零案件”的突破,尽快形成案例实践。四是加强沟通协同、形成强大合力,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践为着力点,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五是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担当,列入环保督察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进行督办,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地。
各市、县、自治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办毕后,要及时将案例信息录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市、县、自治县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