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
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拟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和琼中县五个市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生态环境监测和创新应用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在海口市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地块扩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和创新应用中心(以下简称“海口中心”);租用三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儋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文昌市生态监测站现有业务用房分别建设热带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三亚中心”)、污染源和应急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儋州中心”)、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文昌中心”);在琼中县S304省道西侧新建热带生态环境立体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琼中中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相关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百”,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与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油。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避免施工扰民。严格管控施工生产废水与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区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海口中心、三亚中心、儋州中心以及琼中中心运营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通过通风橱或万向吸风罩进行收集,汇至楼顶废气处理装置中进行处理,最后分别相应通过27m、45m、28m以及24m高排气筒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排放。琼中中心涉及土壤样品的研磨等程序所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楼顶后置袋式除尘器处理达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废气通过设施密闭加盖并配置除臭剂,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绿化,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各实验室少量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各中心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分类收集处理。近期海口中心的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周边绿地浇灌,远期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江东新区地埋式水质净化中心;文昌中心废水依托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文昌市清澜污水处理厂;三亚中心、儋州中心与琼中中心的办公生活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等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实验仪器清洗废水等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所在区域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各中心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均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两者的较严标准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各中心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掏转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省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变更工作。海口中心项目建设范围内涉及两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与四个省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项目建设前需落实各点位迁移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三、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中心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中心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相关市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