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退回新材料汽车轮胎智能制造超级工厂
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大有轮胎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我厅受理你公司委托海南海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材料汽车轮胎智能制造超级工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审查认为《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以及遗漏与《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符合性分析等问题(详见附件)。
2024年10月28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撤回新材料汽车轮胎制造超级工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经研究,我厅同意退回《报告书》,请你公司依照专家评审意见补充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情形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情形表
序号 | 退件情形注1 | 是否存在 | 具体存在问题 |
1 | 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 否 | / |
2 | 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 否
| / |
3 |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
否 | / |
4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 否 | / |
5 |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 是 | 报告书未说明项目新材料、智能制造、超级工厂等内容;未给出各种原料胶采购来源及质量性能,以及说明本项目无须配套建设炼胶工序的可行性;未给出车间设备布局、各生产工序的原理、功能及操作条件,以及物料配比和成品率等内容。 |
6 |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 否 | / |
7 |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 否 | / |
8 |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 否 | / |
9 |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 否 | / |
10 |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 否 | / |
11 |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 是 |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需进一步核实明确废气污染因子,细化废气收集和处置情况及控制要求,并校核大气污染源强;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校核大气AERMOD地表参数的取值;完善恶臭污染物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分析。 |
12 |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是 | 生产废气与危废间废气经收集一同采用“布袋过滤+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浓缩+旋转RTO焚烧”处理措施的工程可操作性、环境可行性论证不足。 |
13 |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 否 | / |
14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 否 | / |
15 | 其他 | / | 报告书遗漏项目与《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第二十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居民聚集区周边,不得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旧轮胎翻新企业和废轮胎再生利用企业。”“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应选用节能、环保型工艺设备……轮胎硫化选用充氮工艺。”等要求的符合性。 |
注1:退件情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