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退回省道S303屯大线雨水岭大道至

大拉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23,我厅受理你公司委托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省道S303屯大线雨水岭大道至大拉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审查认为《报告书》需进一步校核营运期噪声预测结果等内容(详见附件)。

2024年913日,我厅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撤回省道S303屯大线雨水岭大道至大拉段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经研究,我厅同意退回《报告书》,请你公司依照专家评审意见补充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情形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情形表

序号

退件情形1

是否存在

具体存在问题

1

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2

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3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4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降低废气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合站等应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 而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5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6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7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8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工程建设前后声环境功能区发生变化,声环境现状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HJ 1358-2024)提出的“开展3层及以上建筑物代表性楼层监测,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应在不受拟改扩建的既有公路噪声影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位”的要求。

生态现状调查不满足二级评价要求。

9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遗漏海南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环境保护目标,且居民点与道路中心线距离不清晰。

10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11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由于车速、交通量、单车辐射噪声级和背景值取值等预测参数存疑,导致运营期噪声预测结果不可信。报告需在校核运营期噪声预测结果的基础上,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针对加乐中学、文儒中学、群星幼儿园等敏感点提出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2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工程已全线施工,报告未开展施工期全面排查工作,且施工期临时拌合站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相关要求;施工路段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未对施工期噪声超标路段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1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14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1:退件情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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