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中海化学富岛公司80万吨/年
富CO2天然气制醋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函
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海化学富岛公司80万吨/年富CO2天然气制醋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东方临港产业园,属于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等。主体工程主要包括一套天然气联合转化装置、一套CO分离装置、一套PSA制氢装置、一套醋酸合成装置、一套氨合成装置,储运工程主要包括8座储罐、1座丙酸装车站等,公辅工程主要包括三台180吨/小时燃气锅炉(两用一备)、循环水站、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油气回收设施、火炬系统、一座110kV降压站等。项目主要产品包括80万吨/年醋酸、22.2万吨/年液氨、1520吨/年丙酸、720吨/年氢气。项目总投资474726万元,环保投资14310万元,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计划2025年3月开工,2027年6月机械完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我省及东方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符合《东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规划。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总体要求。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减少施工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强化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运营期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段炉使用天然气和PSA制氢装置解析气等低硫清洁燃料,采用燃料分级燃烧和烟气再循环等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和醋酸装置吸收尾气等低硫清洁燃料,采用燃料分级燃烧和烟气再循环等低氮燃烧技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4)(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22)实施后按该标准执行)、甲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限值后经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VOCs、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严格控制有机液体储运过程的VOCs挥发损失,罐区、装卸区尾气采取“封闭+微负压收集+水洗+碱洗”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限值后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应尽快完成现有项目储运设施的尾气治理工作,减少VOCs排放。
二氧化碳脱除装置少量二氧化碳放空气经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装置开停车废气经80米高火炬燃烧排放。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乙醛、氨、臭气浓度分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VOCs年排放量分别不超过253.27吨、7.85吨,总量由你公司内部平衡,不再单独分配。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循环水站、脱盐水站、锅炉排污水送回用水站处理,处理后的淡水回用作为循环水的补充水,浓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间接排放标准及富岛公司与苏伊士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标准后送苏伊士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送苏伊士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的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你公司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现有项目散装尿素粉尘治理,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
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催化剂、废脱硫剂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原辅料、产品的储存、输送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选择材料等级,保证防腐能力和设备长周期运行需要。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厂区内装置区设置围堰,罐区设置防火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确保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水池。你公司应尽快启动雨水监控池建设,确保项目投产前完工。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建立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东方市、东方临港产业园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东方市政府应尽快启动十所村搬迁工作,在十所村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应同步推进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园一策一图”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尽快建成满足园区应急之需的公共事故应急池,提升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七)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升压站和输变电线路的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周边的电磁辐射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有关要求。
(九)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应建好排水、导流设施,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土方尽量作为施工场地平整回填之用;对不建设构筑物的区块进行绿化,以达到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
(十)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你公司应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三、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你公司应协调并配合东方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域之间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六、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