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

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湖段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路线起点位于文昌市蓬莱镇蓬莱道班,路线基本沿原X226走向布线改造,在永丰墟南侧K9+500处改线,于K11+873处接回原路,终点位于龙湖镇迎宾路,沿途经过文昌市蓬莱镇、海口市甲子镇、定安县永丰墟和龙湖镇。工程全长约18.48km,其中文昌段3.42km、海口段0.92km、定安段14.14km。工程采用二级公路设计标准,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12m(龙湖镇过镇道为9m),一般路段采用60km/h的设计速度,过村镇路段等受限路段采用40km/h的设计速度。工程永久占地面积40.712hm2,临时占地16.63hm2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中桥3 座,其中新建1座、拆除重建2座;涵洞38道)、交叉工程、景观绿化环保工程、重建道班1处,工程设取土场2处、弃土场3处、临时施工场地3处。

根据《报告》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按照《报告》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减缓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期应对公路经过的噪声敏感区临路一侧合理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休息和学生上课、休息时间施工避免多台高噪声施工机械同时施工加强运营期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跟踪监测,预留噪声治理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枯水期,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扰动临时施工场地不得设置在河道防护范围内。施工期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强化桥梁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设计与建设,防止交通事故等对地表水体水质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时间、避开野生动物和鸟类繁殖季节和觅食时间,水下施工避开主要保护鱼类繁殖期和洄游期。施工占地和开挖前应将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确保工程后期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复垦或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应选择当地乡土物种。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措工程占用耕地、林地等须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粉尘和沥青烟污染。施工场地严格按照六个100%”要求执行。过村庄等敏感路段设施工围挡。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的有组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至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对场地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扬尘的产生。沥青拌合站采取全封闭作业,沥青烟气经“水喷淋+油雾分离+电捕捉+UV光氧催化”工艺处理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至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处理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后由8m排气筒排放,海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后执行地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以及满足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油。食堂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至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13-2023)后引至楼顶排放。路基施工中应采取打围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

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施工期应及时清理开挖土石方,拆迁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于路基填筑,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合理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工程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海口、文昌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海口、文昌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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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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