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湖段
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湖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省道S309文南线蓬莱至龙湖段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路线起点位于文昌市蓬莱镇蓬莱道班,路线基本沿原X226走向布线改造,在永丰墟南侧K9+500处改线,于K11+873处接回原路,终点位于龙湖镇迎宾路,沿途经过文昌市蓬莱镇、海口市甲子镇、定安县永丰墟和龙湖镇。工程全长约18.48km,其中文昌段3.42km、海口段0.92km、定安段14.14km。工程采用二级公路设计标准,双向两车道,路基宽度12m(龙湖镇过镇道为9m),一般路段采用60km/h的设计速度,过村镇路段等受限路段采用40km/h的设计速度。工程永久占地面积40.712hm2,临时占地16.63hm2。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中桥3 座,其中新建1座、拆除重建2座;涵洞38道)、交叉工程、景观绿化环保工程、重建道班1处,工程设取土场2处、弃土场3处、临时施工场地3处。
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应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减缓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期应对公路经过的噪声敏感区临路一侧合理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休息和学生上课、休息时间施工,避免多台高噪声施工机械同时施工。加强运营期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噪声跟踪监测,预留噪声治理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枯水期,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水体扰动。临时施工场地不得设置在河道防护范围内。施工期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强化桥梁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设计与建设,防止交通事故等对地表水体水质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时间、避开野生动物和鸟类繁殖季节和觅食时间,水下施工避开主要保护鱼类繁殖期和洄游期。施工占地和开挖前应将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确保工程后期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复垦或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应选择当地乡土物种。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工程占用耕地、林地等须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粉尘和沥青烟污染。施工场地严格按照“六个100%”要求执行。过村庄等敏感路段设施工围挡。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的有组织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至满足《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对场地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扬尘的产生。沥青拌合站采取全封闭作业,沥青烟气经“水喷淋+油雾分离+电捕捉+UV光氧催化”工艺处理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骨料烘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至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处理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后由8m排气筒排放,海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后执行地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以及满足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油。食堂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至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6/613-2023)后引至楼顶排放。路基施工中应采取打围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施工期应及时清理开挖土石方,拆迁建筑垃圾尽量回用于路基填筑,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六)严格环境风险管理。合理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三、工程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五、海口市、文昌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海口市、文昌市、定安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