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畴,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审批手续。
二、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厅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