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现就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我省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详见附件1)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或未登记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全覆盖,确保全省在4月15日前将33个行业的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摸清底数,全面覆盖。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按照“摸、排、分、清”的工作要求,将我省2017-2019年已发证的33个重点行业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不留死角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既考虑现实,又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办理排污登记,按证排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分行业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发证,依法监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工作内容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清理我省火电、造纸等33个重点行业无证排污单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实现2017-2019已发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全覆盖。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相关工作均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
(一)摸清底数
生态环境部门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并对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查遗补漏,形成本行政区域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
我厅负责根据省污普办提供的33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清单,结合省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提供的信息,摸清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清理整顿模块,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各市县(含洋浦,下同)应对本市县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进行核查,对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排污单位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存疑的应开展核查,逐一确定。
(二)排查无证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清理整顿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已发证的排污单位后,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及本通知附件1,对剩余排污单位逐个按照“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确定清理整顿分类。
各市县在清理中应对“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两类情形逐个确定管理类别,分别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的类别,形成本市县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对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中的排污单位列为非固定污染源,不作为发证或登记对象。
(三)分类处置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对纳入上述固定污染源发证或登记清单中的排污单位,应逐个通知到户,要求其按照规定情形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应发尽发类。
(1)对符合发证条件或者可以办理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含目前停产但2020年12月份前可能恢复生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要求其办理排污登记。
(2)对“未批先建”“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等情形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
排污单位应在承诺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2.登记管理类。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长期停产类企业),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通知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尽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长期停产类企业在办理排污登记时应备注说明,并应在恢复生产前领取排污许可证。
3.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办理排污登记。对无排污许可证或未办理排污登记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整改清零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在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市县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应登记必须登记,最后逐个销号;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实现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登记全覆盖。
四、时间安排
(一)我厅在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汇总工作。
(二)各市县局应在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排查无证工作,并将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2)发至各排污单位。
(三)2020年3月15日前全省完成30%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2020年3月31日前全省完成70%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2020年4月15日前全省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六)2020年4月16日起,我厅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遗漏的排污单位,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真正实现不留死角地全覆盖。
五、分级核发职责分工
为做好本次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工作任务,决定实行分级核发工作制度。在全省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的33个行业中,我厅负责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钢压延加工313、贵金属冶炼322、火力发电4411(以煤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4417、环境治理业772等行业中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除外);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工作。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应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成立工作专班,形成管理合力,高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我厅及市县政府汇报。
(二)加强帮扶指导。我厅将建立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政策宣贯和答疑工作,及时解决市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建立答疑QQ群(群号:92729737、793197241)解答排污单位的问题。各市县应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力度,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
(三)强化执法力度。各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超标排污、未批先建等情形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严厉查处。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排污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四)加大责任监督。我厅将每周调度各市县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县,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并将问题较突出的市县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记通知书(模版)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