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强化陆域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保护我省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组织编制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强化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管控。严禁在禁养区内建设水产养殖项目。
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的环境管理,组织做好海水养殖连片聚集区养殖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切实防止养殖废水污染周边海域。连片聚集区养殖废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设置统一排放口。
三、各市县政府要对现有陆域水产养殖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水产养殖项目应依法责令关停、限期搬迁。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项目环评审批,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