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近年来,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益增多,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服务作用,推动了我省环评工作的发展,但也存在着环评文件质量不高、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违法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等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促进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现就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一)实行环评机构登记管理。凡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受到国家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的环评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期内我省不予登记。

  (二)强化环评机构内部管理。环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依法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对环评文件质量和评价结论负责,确保环评文件内容客观真实和环评结论科学可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细化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负责人应当由主持编制报告书(表)机构中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与审核,并在项目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报告书各章节负责人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汇报制度。项目环评技术审查会,应由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汇报环评情况。非特殊原因,不得由他人代替。

  (四)限时报批。技术审查会议后,环评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环评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报送环保部门审批。

  二、严格环评文件审查,提高环评质量

  (一)环评文件应当由建设单位确认,并由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应对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资质有效性等进行查验,对环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未进行现场踏勘以及环评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在环评文件审查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以及环评文件质量较差的,应作退件处理。

  三、加大查处惩戒力度,规范环评市场秩序

  (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查审批中发现违规行为以及环评文件质量差(包括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有误、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主要环保措施缺失等),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或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实行惩戒红黄牌制度。对环保部或本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一次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记一次黄牌。年度内累计二次黄牌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在本省受理和开展环评业务;累计三次黄牌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两年内不得在本省受理和开展环评业务。三次黄牌记一次红牌,累计两次红牌,终身禁止在本省从事环评业务。

  (三)严格受理审批管理。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本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和该环评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四、严格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

  (一)开展年度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检查。省厅每年度组织对环评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在本省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表》及《业绩报告表》。

  (二)开展环评文件年度抽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开展上年度环评文件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存在的环评文件质量等问题,以及抽查发现未及时告知其受处罚、处理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完善环评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我省将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依法公开环评机构基本信息、环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强化对环评机构的管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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