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根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琼环规字 〔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评价范围,及时公布参评名单
请各单位根据《办法》第五条关于评价对象的规定,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对照海南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企事业单位名录(附件1)和海南省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附件2),确定评价对象,于2024年2月底前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布,告知参评单位,并抄送我厅。
二、组织开展2022年度信用修复工作
经统计,全省2022年度需开展环保信用修复的企事业单位共385家(附件3)。请各单位根据《办法》关于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完成2022年度企事业环保信用修复工作。
三、做好结果共享及应用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23年度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告知参评单位评价结果,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给同级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研究拓展环保信用评价应用场景,落实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度。
四、严守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纪律
请各单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我厅将全程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2023年度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1. 2023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企事业单
位名录
2. 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 2022年度需开展信用修复的企事业单位名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王明阳,联系电话:6523604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