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刘海燕、陈岗敏、王崇臣、何远胜:
2022年11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我厅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396295174E,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52112190012,公司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省技师学院府城校区A栋教学楼中间六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海燕。
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安纳检字(2021)第120101-1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安纳检字(2021)第HY042201-1号的检测报告海水中石油类因子分别于2021年12月02日、2021年11月16日使用BW021001s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批号:AA4334)标样做质控样。我厅调查人员对你公司标准物质登记表进行了核查,2018年8月至2022年10月你公司仅入库2支标样BW021001s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批号:AA4334),且上述标样于2021年6月28日和2022年3月2日使用,标准物质证书中表明该标准物质打开后一次性使用。
你公司实施了未开展质控样分析、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2022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安纳检字(2021)第120101-1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安纳检字(2021)第HY042201-1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标准物质登记表复印件,2021年、2022年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标准物质领用登记表复印件,2022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
我厅于2023年3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八) 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分析人员陈岗敏,审核人员王崇臣,授权签字人何远胜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1 | 刘海燕 | 法定代表人 | 4304XXXXXXXXXX4960 |
2 | 陈岗敏 | 分析人员 | 4603XXXXXXXXXX001X |
3 | 王崇臣 | 审核人员 | 4600XXXXXXXXXX071X |
4 | 何远胜 | 授权签字人 | 4601XXXXXXXXXX4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