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2.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优先选择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登记、且信用良好的机构。排污单位应核实机构的相关资质能力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四)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五)规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监测指标小时均值;
2.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在每个监测指标要求的监测周期内完成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首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一)做好诚信公示。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传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监测质量管理。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全流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动监控运维机构应完善落实巡检、维护、维修、校准记录台账要求,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确保运维质量。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开展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的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对不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对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更正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在检查完成后15日内将结果录入污染源监测系统。对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三)强化执法监测。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健全执法和监测协调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应加大对季节性生产、自行监测不规范以及执法监测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力度。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排污单位执法检查中,应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在自行监测中弄虚作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琼环监字〔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所属市(县): 所属行业: 发证时间: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 委托自行监测机构:
序号 | 分项 | 单项与标准 | 单项 扣分 | 分项 评分 | 分项 占比 | |||||||
1 | 一、 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5分) | 总体要求:无监测方案扣35分;有平台公开监测方案或纸质盖章监测方案按下述要求计分。 | 35 | |||||||||
1.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0.5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分)、监测频次(0.5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 4 | |||||||||||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是否完整,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 2 | |||||||||||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监测点位数量覆盖率100%的得5分,覆盖率80%(含)以上的得4分,覆盖率50%(含)以上的得3分,覆盖率50%以下的得0分。 | 5 | |||||||||||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指标覆盖率100%的得5分,覆盖率80%(含)以上的得4分,覆盖率50%(含)以上的得3分,覆盖率50%以下的得0分。 | 5 | |||||||||||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频次100%的得4分,80%(含)以上的得3分,50%(含)以上的得2分,50%以下的得0分。 | 4 | |||||||||||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正确,排放标准执行不正确的,每一个指标扣0.5分。 | 3 | |||||||||||
7.样品采样和保存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执行不合理的,每一个指标扣0.5分。 | 3 | |||||||||||
8.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未优先执行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每项扣0.5分。 | 3 | |||||||||||
1 | 一、 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5分) | 9.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 3 | |||||||||
10.是否有相应的质控措施(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缺少一个质控措施扣0.5分。 | 3 | |||||||||||
2 |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 基础 考核 (20分) |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设置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规范要求,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 | 5 | ||||||||
2.是否对所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完成率100%的得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4分,完成率50%(含)以上的得3分,完成率50%以下的得0分。 | 5 | |||||||||||
3.是否对所有监测指标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完成率100%的得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4分,完成率50%(含)以上的得3分,完成率50%以下的得0分。 | 5 | |||||||||||
4.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监测频次完成率100%的得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4分,完成率50%(含)以上的得3分,完成率50%以下的得0分。 | 5 | |||||||||||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1分。 | 6 | ||||||||||
2.排污单位是否能提供具有CMA资质印章的监测报告,无资质扣8分。 | 8 | |||||||||||
3.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1分。 | 4 | |||||||||||
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1分。 | 4 | |||||||||||
(二) 排污单位 手工自测 (22分) |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 | 5 | ||||||||||
2.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是否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相匹配的采样、分析及质控人员,一人次不满足扣0.5分。 | 3 | |||||||||||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方法标准要求(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 2 | |||||||||||
2 |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 (二) 排污单位 手工自测 (22分) |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0.5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0.5分)。 | 2 | ||||||||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 2 | |||||||||||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1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分),其他不符合项(1分)。 | 4 | |||||||||||
7.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分)。 | 2 | |||||||||||
8.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 2 | |||||||||||
(三) 自动监测 | 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安装、联网、验收的。监测点位完成率50%以下的扣22分,监测点位完成率50%(含)以上的扣11分,监测点位完成率100%的不扣分。 | 22 | ||||||||||
(四) 废水 自动 监测 (22分) |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是否符合HJ 353等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50m(1分),流量计是否校准(1分)。其他每发现1处不符合扣0.5分。 | 3 | ||||||||||
2. 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是否符合HJ 353等规范要求,应具有采集瞬时水样、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水样、自动润洗、排空混匀桶及留样功能等,每发现1处不符合扣1分。 | 2 | |||||||||||
3.监测站房应不小于15m2(1分),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1分),监测站房内应有合格的给、排水设施 (1分),监测站房应有空调和冬季采暖设备、温湿度计、灭火设备等,每少一处扣0.5分(1分)。 | 4 | |||||||||||
4.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2 | |||||||||||
5.是否定期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2 |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 (四) 废水 自动 监测 (22分) | 6.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核对校验记录结果和现场端数据库中记录是否一致。每少一份记录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数据不一致此项得0分。 | 2 | ||||||||
7.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是否满足日常运维要求,是否定期更换、在有效期内,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清晰、完整,一处不规范扣0.5分。 | 2 | |||||||||||
8.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是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9.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10.核对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一处不一致、不合理,扣1分。 | 4 | |||||||||||
(五) 废气 自动 监测 (22分) |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HJ 75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1分),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1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3 | ||||||||||
2. 自动监测点位设置是否符合HJ 75等规范要求(1分),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的安装位置吻合(1分)。 | 2 | |||||||||||
3.监测站房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空调、温湿度计、灭火设备、稳压电源、UPS电源等,监测站房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一般包含零气和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各种气体(SO2、NOX、O2)的量程标气,每少一处扣1分。 | 4 | |||||||||||
4.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2 | |||||||||||
5.是否定期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6.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核对校验记录结果和现场端数据库中记录是否一致。每少一份记录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数据不一致此项得0分。 | 2 | |||||||||||
2 |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 (五) 废气 自动 监测 (22分) | 7.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是否满足日常运维要求,是否定期更换、在有效期内,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清晰、完整,一处不规范扣0.5分。 | 2 | ||||||||
8.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是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9.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扣0.5分。 | 1 | |||||||||||
10.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线设置温度、冷凝器设置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量程设置是否合理,一处不一致、不合理,扣1分。 | 4 | |||||||||||
3 | 三、 监测 信息 公开 情况 (23分) | 1.自行监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等)(3分)。 | 3 | |||||||||
2.公开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 2 | |||||||||||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 8 | |||||||||||
4.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一个指标公开不及时扣1分。 | 5 | |||||||||||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每缺少一处扣0.5分。 | 5 | |||||||||||
总计 | 100分 | |||||||||||
说明: 1.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一)、(二)、(三)、(四)、(五)非单独出现时,该部分得分为22分减去各单项扣分之和,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现场评估依据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如指南未发布,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开展,如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5.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80%属较为规范;≥60%~<80%属基本规范;<60%属不规范。总得分≥80分属较为规范;≥60分~<80分属基本规范;<60分属不规范。 | ||||||||||||
总评分 | ||||||||||||
检查结论 | £较为规范 £基本规范 £不规范 | |||||||||||
检查单位 | 企业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企业是否核实以上信息 | £是 £否 | |||||||||||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