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李秋香、林秀位、甘弘勋、张恒健、冯大霖、杨鹏:
2021年8月,根据诉求人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我厅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594926352Y,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2103130100,公司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35号海建花园小区A-B栋一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秋香。
二、调查结论和证据
(一)检测报告(编号:HNYY-HJ-[2019]-第194号)N2点位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分别为64.6分贝、56.7分贝,昼间、夜间背景噪声值分别为64.2分贝、56.0分贝,修改后结果分别为54.0分贝、48.4分贝,你公司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不合理修约,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7.3”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6 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中对“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进行监测的技术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二)检测报告(编号:HNYY-HJ-[2021]-第0255号)N1、N3、N4点位监测仪器设备记录显示,N1、N3、N4点位9次监测的实际监测时长均只在15秒~53秒之间,但其对应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记录的监测时长均为20分钟,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N2点位4次监测的监测时长均在22秒~37秒之间,但其对应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记录的监测时长为1分钟,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检测报告(编号:HNYY-HJ-[2021]-第0255号)N2点位设备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但该报告按照稳态噪声开展监测,你公司存在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对N2点位噪声进行检测的行为,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4.3”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HNYY-HJ-[2019]-第194号)及其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HNYY-HJ-[2021]-第0255号)及其原始记录等材料为证。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1年11月4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2021年11月10日你公司向我厅提交《申辩书》,2021年11月18日我厅组织召开陈述和申辩会议,形成《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2021年11月22日经我厅专题会议研究,维持《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一年(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二)将你公司监测人员林秀位、甘弘勋、张恒健、冯大霖、杨鹏和授权签字人李秋香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1 | 李秋香 | 授权签字人 | 4301**********3043 |
2 | 杨鹏 | 监测人员 | 4600**********7212 |
3 | 林秀位 | 监测人员 | 4600**********3018 |
4 | 张恒健 | 监测人员 | 4408**********197X |
5 | 冯大霖 | 监测人员 | 4600**********4119 |
6 | 甘弘勋 | 监测人员 | 3201**********0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