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健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
(二)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监督检查各市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助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根据授权对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
(六)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配合国家开展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四)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跨行政区域执法,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七)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上投诉平台”(http://xf.hainan.gov.cn)或通过邮政信件(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等途径举报省生态环境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