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0年4月10日至7月10日,七届省委第一巡视组对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进行巡视。9月11日,省委巡视组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反馈巡视意见。截至2022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36项巡视反馈问题事项均按期完成整改,无滞后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
省委巡视组指出省生态环境厅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及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4·13’重要讲话精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中肯,是对厅党组全面的“政治体检”。厅党组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厅党组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部署贯穿巡视整改全过程,按照省委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做好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作为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坚决扛起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全力以赴抓紧抓好巡视整改。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厅党组把巡视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体现对党忠诚的实际行动。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原原本本传达省委巡视整改反馈意见。巡视反馈以来,先后4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巡视整改工作,教育引导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巡视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厅党组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成立由党组书记、厅长毛东利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善芳任第一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毛东利亲自部署,指定孙善芳副厅长具体分管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其他党组成员结合分管领域,督促责任处室认真做好巡视整改落实工作。三是厅党组组织理论中心组(扩大)先后2次集中学习、1次专题研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夯实巡视整改思想基础,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整改任务落实,牢牢守住自贸港建设生态环境底线。
(二)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
一是全面部署。2020年9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成立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络组。从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巡视整改工作专班,负责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督促协调和日常调度工作。9月25日,印发《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深入剖析问题,梳理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台账,定时调度整改进展,督促整改落实。二是突出重点。针对巡视反馈的重点问题,采取重点研究、重点督办、专人办理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专门制定整改台账,着力推进整改落实。三是上下联动。厅党组梳理了需市县生态环境局配合落实的整改事项,印发《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关于配合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党组认真做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
(三)扎实推进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为扎实推进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厅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梳理整改台账,科学制定问题分类,有序推进巡视整改。一是认真梳理问题整改台账,将整改任务分解到有关责任处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二是针对整改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一步细化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三是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指导。厅党组坚决履行好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先后4次召开党组会议、2次碰头会,3次听取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厅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8次整改推进会,对照整改台账,逐项了解进展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给予指导督促。各位党组成员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分管处室、直属单位汇报各自承担的整改事项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抓好落实,确保巡视反馈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整改完成的,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长期整改的,紧盯不放,巩固提升整改效果;对正在整改的,按照既定的整改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确保巡视整改效果。
(四)认真召开党组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厅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会前,组织2次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1次专题研讨,打牢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思想基础。厅党组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紧密结合民主生活会主题,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巡视整改事项关联方代表对厅党组巡视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2020年11月21日,厅党组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厅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对照巡视反馈的问题深入认真查摆,深刻剖析原因,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强化责任担当,改进工作作风。
2020年9月27日,厅党组印发《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项明确厅领导班子、厅党组书记、厅党组其他成员的责任,积极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扛稳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
(六)注重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厅党组在抓好巡视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研究制定或修订了一批规章制度,扎紧扎实制度笼子。巡视整改以来,先后出台《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分散采购项目遴选办法(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等13项制度,为巩固和扩大巡视整改成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不折不扣抓好巡视整改任务落实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1.夯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1)在夯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方面。
厅党组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 2020年10月15日、10月22日,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11月5日,召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专题研讨会。督促市县生态环境局抓好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工作,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为局党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培训,结合培训内容组织69名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知识测试。制定党组成员上党课工作计划,4位厅党组成员分别对各自分管领域或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党员干部讲授党课。厅党组每半年听取1次党员干部思想情况分析报告,专题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
(2)在牵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方面。
进一步优化省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内部架构,增设专项组,聚焦中心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和制度集成创新,《进一步完善我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已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开发并正式运行试验区建设重点任务网上调度系统。省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2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巡视反馈意见的3项任务已完成整改。
(3)在牵头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方面。
加快推进“湾长制”实施。起草《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2020—2025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湾长制”工作和构建“湾长制”责任体系的函》,督促指导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谋划和部署,加紧推进。
积极推进“禁塑”工作。进一步完善禁塑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禁塑工作,2020年12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正式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在各大主流媒体提高禁塑工作宣传频率,扩大宣传效果。组织海南禁塑工作论坛,举办青年志愿者禁塑工作宣传培训。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禁塑工作实施评估考核。
督促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截至2020年12月底,省级层面和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均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工作,编制完成《海南省蓝碳生态系统碳汇现状研究报告》《海南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发展路线图》。指导督促海口市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目前海口市已编制《海口市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实施方案》。
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积极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东南亚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沟通交流,2020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同意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路径分析研究等工作。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对《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完善,2020年12月8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入海排污口核查工作的通知》,并制定2021年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研究,起草《海南省入海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试点方案研究报告》。
(4)在牵头落实省部协议方面。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协同生态环境部根据我省生态环境重点难点工作拟定协议文本。2021年4月13日,生态环境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共同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协议中的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正按期有序推进。加大环保人才引进力度,2020-2021年度共指导3个直属单位完成153名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录用工作。
(5)在制度集成创新方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正式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我省“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制度”等9项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入列,其中包括我厅牵头的“塑料污染系统治理机制”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捆绑互促工作机制”两项。2022年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一批52个案例,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其中我省8个典型案例入选,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分别是: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智慧管理平台”、构建“渔船打捞垃圾”海洋垃圾多元共治体系、开创国家公园全球智库和长臂猿全球联合攻关机制、颁布实施国内首部地方性禁塑法规·全域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创新建立耕地“数量、质量、效益、生态”四位一体保护制度、以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为载体·创建固定污染源监管新模式、“三线一单”引领海口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和装配式建筑实现高质量发展。
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我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有关情况,对《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完善,2020年12月8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二期)”建设已纳入海南省2022年信用应用场景创建计划,截至2022年11月底已完成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开发工作,目前该系统正在开展试运行工作。我厅将根据试运行情况完善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环境信用评价和信息共享。2022年11月2日我厅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梳理全省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实施意见。完成“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明确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编制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规定,已通过省政府专题会议,正在修改完善。
坚持禁塑制度创新,构建“法规+标准+名录+替代产品+可追溯体系”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制定并推动出台全国首部禁塑地方法规,发布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地方标准。创新禁塑名录制度,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地膜、棉签及含塑料颗粒的洗护用品等4大类19小类产品纳入名录管理。建设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管理体系,建成海南省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初步形成产品报备、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可追溯体系,目前平台上共有738家企业注册,1628个产品完成报备程序,2131个产品正在使用电子监管码。
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一是优化顶层设计。从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等五个方面推行以海湾为典型单元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海定陆,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实现任务闭环、衔接有力、务实管用。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上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与溯源追究制度,在风险防控和执法监管上构建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体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海湾信息平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我省的涉海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整体性谋划和系统性治理不足、部分海湾水质变差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精准施策,建立重点监管海湾名录,第一批将25个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的海湾和跨市县(区)海湾纳入名录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
(1)在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建设方面。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完成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省控地表水点位优化调整、省控海洋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国控地下水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印发《“十四五”海南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布设方案》《海南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设置方案》和《“十四五”海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设置方案》。统一监测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
完成农业面源试点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工作。以文昌珠溪河流域为试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完成珠溪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估算,编制完成《文昌市珠溪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估算分析》报告。在海南中部山区霸王岭、吊罗山、五指山、尖峰岭等海南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建立生物监测样方,开展南亚松林、高山云雾林、山地雨林、沟谷雨林和季雨林等典型热带森林生物监测,建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海南生态地面监测重点站,积累了中部山区样方生物多样性数据。
积极推进省级“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1年2月10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印发实施。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市县党委协调沟通,督促各市县尽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站“三定方案”。截至2020年12月底,各市县均已完成监测机构改革工作。
(2)在推进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面。
组织应急预案修订,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核应急预案》《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别于 2020年10月19日和11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完成《昌江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昌江核电厂场外应急执行程序》修编,并通过专家评审,于2021年9月8日由省核应急委员会印发实施。
开展应急演习及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2020年9月26日至28日,举办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培训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60人。2020年12月2日,我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桌面推演;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东方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澄迈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2021年9月29日,开展“海核-2021”应急联合演习。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设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环境应急辅助决策系统,通过前期调研,初步明确系统建设需求,组织编制《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需求书》。完成应急监测相关的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完成省级和19个市县级监测机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评估。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和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的通知》,指导市县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同时将市县应急能力建设任务纳入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2021-2023年海南省市县监测需求能力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拟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拟购应急监测设备164台(套),提升17个市县站应急监测能力。编制《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拟购应急监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备69台(套),提升省级应急监测能力。2021年9月30日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调研先进省份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化系统,编制《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监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需求书》,推进项目立项建设,完成海南生态环境应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海南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
强化源头预防意识,把“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纳入环评审批中重点关注内容,加强统筹衔接,前移风险防范关口,防止前端环节风险防范不细不实导致后续工作被动。2020年8月20至21日、2021年3月24至26日举办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重点讲解“邻避”问题等环评审批应注意的内容。
积极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2020年10月21至22日,与洋浦生态环境局召开座谈会,指导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洋浦经济开发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方案》《海南东方工业园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整体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每月指导、检查洋浦经济开发区和东方工业园区大气自动站运维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东方市完成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采购。
(3)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
加强与东南亚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沟通交流,2020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同意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路径分析研究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21年4月8日参加线上澜沧江-湄公河区域与全球环境治理圆桌对话:应对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基础设施。积极参与和讨论交流澜湄碳中和行动:能源创新解决方案实践分享和澜湄区域应对气候变化与水环境治理协同合作。2021年5月13日,我厅与能源基金会就扩围升级合作进行座谈交流,并上报省政府《关于与能源基金会交流情况的报告》。为顺畅合作机制,形成《关于报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专项小组增设双碳工作委员会的补充通知(建议稿)》的请示》。后续我厅将围绕有关内容,与能源基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
3.发挥攻坚克难精神着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在水功能区划设置方面。
开展水功能区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差异分析。2021年3月份,组织召开两次讨论会分析确定水功能区划范围。完成2005年版《海南省水功能区划》、全省河流湖库基本信息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收集。组织现场查看珠碧江源头水保护区和珠碧江白沙工业用水区水体情况。赴生态环境部汇报我省水功能区划调整修编思路。2021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海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
(2)在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工作方面。
加强水源地保护管理,正按时序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细化任务安排。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海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及《海南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农村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同年,我厅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任务安排和明确工作要求。二是系统谋划,着力推进保护区划定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纳入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2020年底,全省83个“万人千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率100%,按期完成国家设定目标;“十四五”以来,持续推进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截至2022年10月,全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率93%,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其它未完成的正在按时序推进中。三是强化日常管控,持续推进环境问题整治。我厅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建立城市和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清单和环境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敦促市县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同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0年以来通过中央、省级专项,累计拨付专项资金3607万元,支持5个水源规范化建设,有效推进了相关保护区环境问题的系统解决。2021年,全省“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前期摸排的166个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治;2020至2022年11月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3)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方面。
及时开展工作预警。对11个水环境质量存在问题市县逐一发出预警函,要求相关市县政府加快污染水体治理进度。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印发《关于2020年1-9月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函》,向各市县政府通报预警1至9月份全省水环境目标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2021年,先后以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名义向相关市县政府通报2020年及2021年一季度、上半年、1-9月城镇内河湖等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情况,并明确相关整改要求。
实施集中约谈。2021年4月30日,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对2021年一季度城镇内河湖排名后五位的市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对2020年及2021年一季度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市县进行预警通报;2021年11月9日,对定安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
开展实地帮扶指导。2020年10月份以来,厅领导带队赴海口、文昌、琼海、白沙、定安、乐东、昌江等市县,对当地地表水、城镇内河湖整治等工作开展检查和帮扶指导。同时,联合省水务厅组成工作组,先后赴定安、乐东、昌江、海口、琼海等城镇内河湖问题突出市县开展工作督导,要求市县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沿河污染源,改善水环境质量。2021年3月9至10日,厅领导带队赴文昌等水环境问题突出市县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并于2021年3月16日向文昌市政府正式反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文昌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建议》。
联合推进问题整治。2021年3月29日,会同省水务厅召开城镇内河(湖)污染治理调度会,推进海口、琼海等重点市县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整治。4月份,联合省水务厅开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题调研和指导服务工作,并派出5个工作组,深入市县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充分借助环保督察力量加强督办。将不达标城镇内河湖列入省级环保督察事项,推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编制全省各市县城镇内河湖等水环境问题清单,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各工作组,作为问题线索持续跟踪督办,推动市县开展水环境问题整治。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先后发函督办海口市办理群众投诉及媒体关注的美舍河、白水塘沟环境问题事项。2020年,实际监测的86个水体92个断面(点位)中,水质达标率为92.4%,较2018年4月提高42.4个百分点。2021年10月,全省城镇内河(湖)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3.3%,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创开展整治以来水质最优。
2022年1-4月,88个城镇内河(湖)水体104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5.6%,较2015年第一轮城镇内河(湖)治理启动时提升80.9个百分点,较2018年第二轮城镇内河(湖)治理启动时提升61.9个百分点。海口市东西湖、大同沟,三亚市大茅河白水桥,儋州市白马井溪白马井镇恒大金碧天下等断面水质由劣V类提升至IV类及以上,水质明显提升。
(4)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对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开展技术审查;针对“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要求”等方面向各市县政府征求意见;通过技术审查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二是摸清基础信息。完成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入户信息App填报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三是大力实施业务培训。对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振兴工作队有关同志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视频培训。四是强化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指导部分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出台设施运维管理相关文件,目前已有海口、保亭、五指山等市县完成编制工作。五是强化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党政干部考核体系。六是加大帮扶调研力度。配合省委农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验收,对各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检查,查找问题并督促市县整改。对12个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帮扶指导。
(5)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加快推进工地、机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已完成1530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污染控制装置、机械环保铭牌等相关信息的摸底调查、编码登记、系统录入工作。
督促各市县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工作。2020年,各市县累计出动2238人次,检(复)查1547项次,下发整改通知书352份,提出整改问题1152条,完成问题整改1093条,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94.9%。将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列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重点督办内容,加强监管。举办大气污染防治业务培训班,对各市县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培训。与住建部门施工工地在线监控系统完成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为扬尘管控提供数据支撑。2020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下降3微克/立方米。
(6)在固废处置安全监管方面。
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抽查检查,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检查产生单位55家、经营单位20家。
积极推动新建三亚、屯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有关工作。先后3次组织人员到三亚、屯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推进落实;2次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工作专班会议,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
完成对全省2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检查,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企业的6个市县发函督促依法调查处理。完成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819家次,已移送两批11个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至省公安厅,立案查处12家次,罚款60.85万元,移送刑事犯罪案件1件。
4.切实履行省级环保督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1)在落实省级环保督察责任方面。
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 11月2日,七届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35个配套工作机制,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
从省直有关单位抽调59名精干力量组成百日大督察组,进驻市县开展百日大督察工作。2020年7月29日至8月15日,由时任省委书记刘赐贵、时任省长沈晓明等19名省领导率督查组分赴各市县(含洋浦)开展集中督查工作。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通群众投诉渠道,使百日大督察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全覆盖有机结合,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全省共接收并转办生态环境类投诉举报件809件,截至12月底,已全部办结,办结率100%。
(2)在落实省级环保行政执法方面。
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对涉及省级执法事项等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开展执法检查。制定印发《关于开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事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完成省级执法事项检查。
加强业务培训。成立专业学习小组,定期开展业务理论集中学习。2020年举办两期执法业务培训班,培训省级执法人员17人次。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实战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能力及办案水平,提升环境案件办理质量。
强化服务意识。开展“生态环境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8场活动直接服务企业640余家近1200人次,发放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宣传资料4000余份,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
1.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在宣讲党的政治理论方面。
一是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4位厅党组成员分别对各自分管领域或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党员干部讲授党课。二是落实厅党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厅党组研究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项目廉洁风险防控行业监管方案》《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三是加强党建纪检工作业务培训。对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和厅机关15个党支部党务纪检干部实施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党建和纪检业务能力。
(2)在统筹协调巡视整改工作方面。
2020年9月23日,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巡视整改工作。制定印发《中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亲自部署整改工作,指定1名副厅长具体分管厅巡视整改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其他党组成员结合分管的领域,督促责任处室认真做好巡视整改落实工作。
成立巡视整改工作专班,专题研究巡视整改工作方案,制定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厅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8次整改推进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给予指导督促。
2. 在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方面。
机关纪委加强与驻厅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2020年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移交信访件1件,配合驻厅纪检监察组到直属事业单位调研3次,强化日常纪律监督,形成纪检监察工作合力。分管厅领导对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2020年以来新提拔干部和进一步使用干部开展了集体廉政谈话。
认真落实干部问责约谈制度。针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指出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规范和有关购买服务质量低问题,党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3.在项目购买服务监管方面。
强化制度约束。注重在健全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做好项目全过程规范管理。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分散采购项目遴选办法(试行)》。在编制2021年预算时,严格审批涉及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购买服务监管。
开展自查及提醒谈话。对厅机关2016年至2020年已实施的157个购买服务类项目开展自查清理。召开全厅干部大会,对全厅干部进行集体提醒谈话,强调廉政纪律,夯实思想防线。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购买服务监督职责。安排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参加厅内部项目资金分配会议,提出内审方面工作意见,发挥内审监督作用。
4.在干部依靠环评获利方面。
制定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廉政行为规定(试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保证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工作廉洁高效。环评处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各位党员围绕巡视反馈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支部书记对各位党员干部重申廉政要求。针对巡视反馈问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分别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目前自查结果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5.在环评项目监管不到位,未批先采方面。
制定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规范环评审查审批工作流程。针对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要求昌江县生态环境局赴现场核查并出具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2021年4月6日,省生态环保督察办和昌江县环保督察整改办到项目现场核查边坡整治情况。将该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制定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各市县已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加强培训力度,举办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重点讲解环评审批应注意的内容,进一步提升市县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
1.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在巡视组指出问题当日,及时纠错,立即停止对相关人员的晋升工作。对违反选人用人程序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强化业务理论学习,分管厅领导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掌握选人用人规定程序,按程序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工作。
2.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方面。
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指导填报对象熟练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认真审核填报对象提交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加强检查和提醒。2020年对8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开展随机抽查。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要求,对2019年以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进行梳理和整改,对52名同志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复查,未发现漏报和隐瞒不报等方面问题。同时,对两项法规认识不深刻不透彻、掌握标准不到位不精准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按要求将省委组织部抽查的3名同志列为查核验证对象,进行重点查核比对。
3.在市县生态环境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市县生态环境局班子配备。2020年7月份以来,厅党组已选拔任用市县生态环境局领导干部13名,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10名,有生态环境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的干部12名。2020年11月,完成一批市县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的职级晋升工作,29人职级晋升。2021年5月启动第二批市县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职级晋升工作,拟晋升17人。印发实施2021年度厅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将市县生态环境局干部纳入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对市县局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县党委沟通协调,前往儋州市、临高县、保亭县委协调垂改有关事项,共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深化与市县党委合作,建立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四)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及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1.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整改方面。
2020年7月16日,印发《关于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成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动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并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及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责任分工。
加强整改工作的督导督查,结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大督察,每月调度各市县短期重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要求督察组定期对各市县督察整改重难点问题开展现场督导帮扶,推动问题加快整改落实。2021年6月5日,我省已向党中央、国务院呈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督办,充分运用调度、约谈、通报、督办、专项督察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结合百日大督察对围填海项目整治修复进展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指导。指导市县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和项目拆除工程实施方案。联合海南海警局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合“十四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对围填海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调研。配合省资规厅指导市县制定“一岛一策”整改方案,明确围填海项目整改计划和整改要求。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6·23”批示精神,2020年10月23日,我省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批示精神专项整改方案》,推进凤凰岛二期、瑞吉码头、月岛、海花岛、葫芦岛、南海度假村和东郊椰林湾等围填海项目的整改拆除工作。根据专项整改推进的实际情况,我厅落实此项巡视整改措施调整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完成如意岛、南海明珠、盈滨半岛、凤凰岛、月岛等围填海项目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效果的调查评估,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炼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技术路径及建议意见;第二阶段,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涉及专项整改的围填海项目下一步的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评估工作,加强事前的介入、事中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整改的标准和成效。2021年组织实施重点围填海项目整治修复效果评估项目,已编制完成《重点围填海项目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效果调查评估研究报告》《海南省围填海项目生态修复技术指南》,并通过专家评审。
2.在落实审计整改方面。
全面梳理审计反馈问题30个“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的整改事项,分门别类,对症下药,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逐一落实整改,严格执行各项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财务和重点项目监督,避免今后发生类似违规问题,审计过后类似违规问题再没有发生。针对巡视反馈意见指出“下属单位省环境研究科学院超范围收取的环保监测服务费206.39万元”的问题,经协调省财政厅,该厅表示此类款项已上缴国库无法退还,该事项无法继续整改落实。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作中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财务监督、重点项目监督,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避免发生类似违规问题。根据审计厅《关于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开展审计整改自查自纠,形成《审计整改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报审计厅。
(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方面。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
(1)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方面。
将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召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专题研讨会,交流学习体会,深化理解领会。
(2)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方面。
厅党组印发《关于配合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为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培训,对20个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全体公务员实施培训,结合培训内容组织69名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知识测试。举办党建纪检工作培训班,对全省所有市县生态环境局党务纪检干部进行培训。
2.紧抓牵头任务,主动推动落实。
(1)在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方面。
认真梳理省委省政府“356条”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的18项任务,对未完成的任务按月进行调度,跟踪推进进度,建立督察台账,加强督促和指导。
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工作,编制《海南省蓝碳生态系统碳汇现状研究报告》《海南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发展路线图》,督促和指导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实施方案》。
(2)在确保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成效方面。
加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宣传和推进,在做好5家试点企业环责险投保工作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对橡胶加工等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截至2022年底共有17家投保,合计可提供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保障金2.32亿元。
推进全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平台建设。“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二期)”建设已纳入海南省2022年信用应用场景创建计划,截至2022年11月底已完成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的开发工作,目前该系统正在开展试运行工作。我厅将根据试运行情况完善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环境信用评价和信息共享。2022年11月2日我厅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了规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举办执法业务培训班,2020年-2021年共培训市县执法人员161人次,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执法大练兵、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督促市县执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对全省19个市县(区)的交叉执法检查,并对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的15个市县发函督促调查处理。强化环境监督执法,集中打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督促市县“红黄牌”“黑名单”工作向前推进。
(3)在“等靠看”问题整改方面。
积极推进我厅8项牵头任务整改工作。2020年应完成的4项任务中3项已完成并销号,1项已完成待销号;持续推进4项任务已有1项完成销号,3项正按序时推进。
加快推进“湾长制”实施。2021年2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实施方案》。向沿海市县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湾长制”工作和构建“湾长制”责任体系的函》,督促指导各沿海市县结合省“湾长制”实施方案,修订完善市县“湾长制”实施方案,建立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2021年6月1日,经总湾长、副总湾长同意,省湾长制办公室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湾长制2021年工作要点》,截至2021年9月,一是省、市、县、区湾长制实施方案均已印发;二是全省25个重点海湾已落实省、沿海地级市、沿海县(市、县)、沿海乡镇(街道)四级湾长;三是成立省及13个市县区湾长制办公室,明确全省各级湾长以及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根据省委督查室《关于报送2021年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察检查考核,列入计划的,必须按照确定的时间开展,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目前《海南省湾长制考核办法》已完成初稿,并报省政府审定。湾长制考核未能列入我省2021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今年底将通过调度沿海市县湾长制工作进展、调阅资料,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对湾长制工作进行总结。
积极推进禁塑工作。2020年9月25至26日,组织行业协会举办海南禁塑工作论坛;10月23日,举办青年志愿者禁塑工作宣传培训;完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调整,并增补相关单位进入领导小组;12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正式实施,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禁塑工作,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省生物降解替代品产量约为1500吨/月。2021年1月组织开展替代品供需对接活动。完成禁塑试点第三方评估工作。2021年3月16日,成立禁塑工作专班。2021年3月17日,印发《海南省2021年禁塑联合执法行动方案》。2021年5月20日,印发《全省禁塑工作突出问题整治方案》。2021年5月31日,印发《海南省禁塑宣传大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11月25日,联合印发《海南省禁塑财政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全省12个市县126家农贸市场开展试点工作,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降低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使用成本。开展全省禁塑工作专项督察,将禁塑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倒逼各市县压实工作责任。2021年8月16日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并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全面开展“禁塑建言献策”活动,在我厅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并开通电话热线,广泛收集社会公众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禁塑执法典型案例扩大禁塑执法宣传。2021年9月8日印发《农贸市场禁塑综合整治方案》。
积极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依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放合作共谋发展的框架协议》,共同依法保护海洋环境。以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名义印发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联席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年度重点工作。2021年8月27日,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第十七次会议,我厅作为第十六次会议轮值主席,作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年度工作报告,加强与泛珠各方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推进海南岛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及对策研究项目,完成《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风险评估》《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报告》。落实《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开展全省18个入海河流污染水体治理和水质监测,截至2020年底, 18个水体水质达标率83.3 %。根据《2020年海南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西沙群岛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支撑。完成“十四五”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和省控点位布设。
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更加重视以海定陆,加快建立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印发《海南省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开展重点海湾容量研究工作,完成陵水新村湾容量研究,形成《重点海湾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研究报告》。积极推进儋州洋浦新英湾容量研究,编制《洋浦湾暨新英湾及周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资料收集与分析报告》《洋浦湾新英湾海域水质与沉积物调查报告》。印发《海南省(海南岛)重点海域名录》。根据《海南省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指导推动海口、三亚、儋州开展试点工作。海口市印发《海口市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亚市完成三亚湾海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研究并形成技术报告;儋州市在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儋州市人海污染源清单报告》。
3.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探讨制度创新。
(1)在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方面。
制定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和相关激励制度。印发《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完成《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和部门意见征求。通过建立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奖励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该院科技工作人员积极性。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近期通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专业技术人员26人。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省环境管理需求的人才队伍和专家智库。将人才需求计划作为制定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方案的依据,明确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方向。
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交流合作。与山东大学、海南大学、热科院等高校和研究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科研平台共建、研究生合作培养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项目成果质量。印发《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完成《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起草和部门意见征求。初步建立完善科技项目管理体系,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2020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组织“三线一单”成果审核会议,我省“三线一单”成果通过审核。
(2)在探讨制度创新方面。
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制度集成创新,注重制度创新的实效性,强化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以禁塑工作为突破点,形成可复制、可推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案例。目前已完成《塑料污染系统治理机制》创新案例的梳理准备工作,编制了创新案例材料初稿。
坚持禁塑制度创新,构建“法规+标准+名录+替代产品+可追溯体系”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制定并颁布全国首部禁塑地方法规,发布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创新禁塑名录制度,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地膜、棉签及含塑料颗粒的洗护用品等4大类18小类产品纳入名录管理。建设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管理体系,建成海南省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初步形成产品报备、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可追溯体系,目前平台上共有342家企业注册,499个产品完成报备程序,563个产品正在使用电子监管码,系统已经记录4000余条电子监管码扫码验证信息。
推行“湾长制”,创新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责任体系。一是创新组织体系。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湾长体系。成立以省委书记、省长为“总湾长”,分管副省长为副总湾长,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定”职责和《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参与海湾管理,权责明确、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二是优化顶层设计。从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等五个方面推行以海湾为典型单元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我省的涉海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整体性谋划和系统性治理不足、部分海湾水质变差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精准施策,建立海南省“湾长制”重点监管海湾名录。
4.在树立“一盘棋”大局意识方面。
(1)在加强横向衔接配合方面。
提高统筹协调意识,针对省委省政府“356条”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中4项省生态环境厅并列牵头的责任事项,按月进行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牵头处室与第一牵头单位密切合作,明晰省生态环境厅具体工作措施。已完成“356”中4项省生态环境厅并列牵头的责任事项的细化措施,并按月对4项责任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将调度结果梳理形成台账,评估进度和困难,督促责任事项按进度推进。
(2)在加强纵向指导监督方面。
通过举办执法业务培训班,指导市县认真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培训市县执法人员59人次。通过执法大练兵、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督促市县执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对全省19个市县(区)的交叉执法检查。及时跟踪了解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印发《关于配合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市县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及环境监测站站长的配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已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但整改成果仍需拓展巩固,在跟踪问效上还需进一步深化。下一步,我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忠诚履行职责使命,继续按照中央巡视整改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推动整改工作走深走实,向省委巡视组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一)提高思想站位,持续强化党的政治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补齐制度短板,防止问题反弹。立足科学发展,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优良环境支撑。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898-65236028;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邮政编码:570203;电子邮箱:hnshbtrs@126.com。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