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黑烟车电子抓拍非现场执法工作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技术手段的作用,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强化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工作力度,现就做好黑烟车电子抓拍非现场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2如果车辆排放明显可视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10.2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检测、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
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监督抽测也可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四)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
AA.2.3测量原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测量,其不透光度测量应采用520~570nm波长的光源或其他等效光源;林格曼黑度可使用视频摄像设备进行拍摄。
二、执法方式
(一)黑烟车电子抓拍对象为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同一辆黑烟车在24小时(含)内只处罚一次。对于驾驶黑烟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交通违法行为代码“7099”予以500元处罚。
三、取证要求
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拍照取证应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取证要求。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黑烟车电子抓拍取证有效性要求,形成有效的车辆超标排放违法证据。
(一)取证设备要求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20)的技术要求。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相关校准证书或出厂合格报告书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抓拍取证设备编号采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18位设备编码。
(二)违法证据要求
1.四张不同时间拍摄且有明显位移的图片、四合一照片和视频。图片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后部 (或前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的全景特征图片,能清晰辨认机动车排放黑烟;视频应清晰记录机动车违法行为过程。
2.每张图片需叠加违法时间(精确到毫秒)、地点、方向、车道编号、设备编号、防伪码、违法代码、违法行为等信息。
3.图片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20)规定的其他要求,至少为24位真彩图像,基于模拟视频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768×576像素点,基于数字成像设备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像素点。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JPEG文件格式存储,压缩因子低于70。
四、执法流程
(一)取证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各自黑烟电子抓拍装置所采集的黑烟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通过人工复核后形成违法排放证据(包括图片和视频)。相关抓拍证据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二)证据审核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需建立证据审核责任制,抓拍系统通过参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中的林格曼黑度对车辆排气污染物颜色进行判断,对属黑烟车违法行为的,须经人工复核后将违法车辆信息及取证信息等相关证据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证据移交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证据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审核,并推送至海南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由系统平台统一通过安全边界的方式将违法排放证据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四)处罚
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移交的违法排放证据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向社会提供违法查询渠道,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五、投诉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交通违法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送的交通违法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违法车辆, 生态环境部门重新进行复核、认定,并反馈结果。
六、工作安排
(一)数据联网对接阶段
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应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互联互通,确保违法数据传递过程的安全性、及时性和稳定性。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应于6月底前将黑烟电子抓拍装置所采集的黑烟违法证据上传至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文昌市、万宁市、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应于7月底前上传;其余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于8月底前上传。
(二)设备备案阶段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将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相关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书等材料提交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编号采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18为设备编码。
海口市应于6月底前完成备案;文昌市、万宁市、临高县应于7月底完成;其余市县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公告阶段
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局将已备案并完成数据联网对接的黑烟车电子抓拍设备建设点位分别在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应于6月底前完成公告;文昌市、万宁市、临高县应于7月底完成;其余市县应于8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阶段
自2023年7月1日起,海口市试点实施黑烟车电子抓拍非现场处罚工作。8月1日起,文昌市、万宁市、临高县实施黑烟车电子抓拍非现场处罚工作。9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黑烟车电子抓拍非现场处罚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共享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联网规范(试行)》对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及监测点位进行设计、建设、联网和数据共享,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安全边界方式传输平台建设,建立排放检测、超标处罚等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违法排放证据的安全高效移交。
(二)建立责任机制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证据审核责任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设满足相关要求的黑烟抓拍系统,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证据有效性审核,保证违法排放证据的法律效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部门移交违法证据的审核,保证违法排放证据符合相关要求。
(三)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告黑烟车电子抓拍处罚设备分布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解读黑烟车电子抓拍违法排放行为及处罚措施,及时把握研判舆情,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积极主动参与和监督。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