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型汽车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
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现将重型汽车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六标准”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本通告适用于M2、M3、N1、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柴油车和燃气车。若M1、M2、N1、N2类的柴油车和燃气车已经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执行的,不按本通告执行。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须符合或严于“国六标准”中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须符合或严于“国六标准”中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或严于“国六标准”6a阶段标准要求。“国六标准”中6b阶段标准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7691—2018规定执行。若需要提前实施的,将另行通告。
四、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做好采购和销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并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五、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