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在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质监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标准(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采用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我省汽油车排放检验采用GB18285-2018附件B“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执行GB18285-2018表3“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限值a。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不适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车辆可以采用GB18285-2018附件A“双怠速法”,排放限值执行GB18285-2018 表2“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限值a。
(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我省柴油车排放检验采用GB3847-2018附件B“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执行GB3847-2018表2“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中“加载减速法”限值a。对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的车辆,以及其他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法测试的车辆可采用GB3847-2018表2“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中“自由加速法”限值a。
二、我省增加的检测项目
主要增加三个方面的检测项目。
(一)增加外观检验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外观检验包括车辆异常情况、外观检查车辆是否装配OBD系统、污染物控制装置完好等情况;OBD检查内容有故障指示器状态(目测MIL灯)、OBD诊断仪读取、故障代码、MIL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等。
(二)柴油车检测增加氮氧化物测试要求,并规定了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三)汽油车检测增加燃油蒸发检测内容。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实施时间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新标准实施要求。
1.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完成设备更新、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改造、管理文件修订等准备工作后,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扩项)申请。
2.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实施。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按新标准加快完成检验软件升级改造,4月15日起开始检测软件联网的联调联试,5月1日起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稳态工况法中采用电化学法的NO分析仪自标准发布之日(2018年11月7日)起12个月内停止使用。
(二)规范日常检测。
车辆检测前应根据标准要求判断车辆的检测方法,不得擅自调整检测方法,放松检测限值进行检测。排气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等检测设备应按期标定,有效期满未标定或标定不通过的禁止使用。
(三)做好数据保存及报送。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规范检测相关数据的记录、保存、报送等要求。无论通过与否,各种检测方法检测的原始数据均须实时上传至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系统。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10年。检测过程视频和照片应清晰、完整,保存期限不应少于1年。
(四)加强日常监管与抽查。
标准实施后,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新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请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于2019年4月22日前将执行新标准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各市县生态环境局于4月25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以便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联系人:周文漪(省生态环境厅),电话:65236075,传真电话:65313255,电子邮箱:hainandqc@126.com;刘国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397667231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