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解读
问:该实施细则出台的必要性?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部和我厅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环评审批”的文件。2020年4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提出了简化环评手续的新要求。为使以上关于环评审批的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落地见效,明确实施条件及工作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有关要求,有必要制定我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问:该实施细则包含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包含哪些内容?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包括环评豁免管理清单、环评备案管理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和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清单四部分。
1. 关于环评豁免管理清单。主要将省委22号文中规定“登记表类”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中表述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临时性”的建设项目列入豁免清单。
2. 关于环评备案管理清单。主要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评字〔2020〕3号)中给予备案管理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等物资生产建设项目”列入其中。
3. 关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主要将省委22号文中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17大类80小类中的所有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我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琼环综字〔2020〕1号)中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列入其中。
4. 关于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清单。主要将省委22号文中提出的新增“种养殖业”项目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琼环综字〔2020〕1号)中提出的疫情防控项目“可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的项目”列入其中。
问:该实施细则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主要是对实施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一是表明正面清单内的项目建设首先应满足国家及我省有关的产业政策;同时其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仍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施,即以落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前提。
三是提出了三类撤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转为正常程序实施审批的情况。
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是什么?
主要是明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以指导市县审批。
一是明确受理条件;二是明确审查审批要求,明确报告书(表)审批时限要求,即报告书五个工作日,报告表三个工作日;三是明确信息公开要求。
主要是对执行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如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不因未实施行政处罚或未按照处罚整改到位,拒绝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问:该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限
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与省委22号文执行时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