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公众意见反馈的公告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就《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共计收到海南璞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的7条意见,3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海南璞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整个指南文件基本是针对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原标题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改为“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 不采纳。 |
2.“2调查报告分类要求”,建议地块内存在加油站也需按照 HJ25.1 编制报告书,因 HJ25.1的4.2.2.1中明确要求此种情形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 采纳。 | ||
3. “5附录”,建议结合“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补充1公里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信息表格。 | 采纳。 | ||
4.“一、调查地块基本信息调查”,针对拟变更的土地用途,根据部长信箱,“一住两公”的地块名称应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因此建议 GB/T21010 改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针对规划土地用途的解释“规划土地用途应回溯调查地块有官方文件证明以来的所有情况”,根据以往的调查经验及跟资规部门沟通的结果,该资料在实际操作过程非常困难,且会增加资规部门不必要的工作量。建议按重企调查规定,追溯至农用地或未利用用地即可; 针对实际土地用途,建议改为“用地历史”,解释中的“证明材料可写资料名称或编号并附后,能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填写证明人”,建议明确证明人的范畴和要求,具体是指个人还是集体,是要证明人签名还是写明使用权人即可。 | 本条提了三点意见,第一点不采纳,第二点不采纳,第三点部分采纳。 第一点的不采纳理由:“一、调查地块基本信息调查”表中所填信息应与“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标准一致。 第二点的不采纳理由:“规划土地用途应回溯调查地块有官方文件证明以来的所有情况”,本义是指规划用途以官方能提供的文件来证明。能回溯至什么时候,责任在管理部门,不在调查单位.实际操作中追溯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是最低要求。 第三点部分采纳理由:“用地历史”强调的是“历史”,可以区分于“现状用途”,强调的是时间的区别。 只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措辞能区分于“规划土地用途”,强调的是合法和非法的区别。要求调查实际土地用途,目的是记录可能存在的“实际土地用途与规划土地用途不符”的现象。综上,“实际土地用途”的措辞不改,但将根据意见增加关于证明人的说明。 | ||
5.“二、调查地块内风险源排查”,针对管道或排污口、池体或储罐,实际调查中涉及很多生活类管道、池体等,风险低非重点,建议前缀增加“工业”二字;针对井,并非污染源, HJ25 系列文件将其归为环境敏感 目标,建议删除;针对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是否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议明确范畴;针对现场快筛点位分布、读数及差异性判别,建议对于风险源增加“是否涉及工业用途,或是否评判为高风险”选项,对于生活用的水井、自然地表水体、生活水管等,并非是土壤污染调查的重点,快检意义不大。 另外,“布点和取样方法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中“6.2 农田土壤采样”不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因HJ/T166 内6.2农田土壤采样布点采样深度要求种植一般农作物采0~20cm,种植果林类农作物采0~60cm, 每个土壤单元设3~7个采样区,单个采样区 可以是自然分割的一个田块,也可以由多个田块所构成,其范围以200m×200m左右为宜。每个采样区的样品为农田土壤混合样。采取的采样方 法包括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设置的点位数量在5个至20个以上,该采样方法考虑对象为农用地,采样方法繁杂,采样数量过多,且现阶段调查仅是参考,非针对建设用地第二阶段的布点采样调查。 建议直接改为,按照专业判断布点法采集表层土样。 | 本条提了两点意见,第一点不采纳,第二点部分采纳。 第一点不采纳理由:1、表格设计的初衷是让调查单位如实地呈现调查地块内所有潜在的风险源并做初步判断,专家就提供的证据得出评审结论。这才是调查的意义。 否则如果调查单位认为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信息就不呈现,只呈现其认为值得注意的信息,那就不是评审证据,而是在评审一个调查单位的信誉而已。 2、第二点部分采纳。拟修改为“布点方法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中“6.2 农田土壤采样”中的“6.2.2 布点”,取样方法参考“6.2.3.2 混合样”中推荐方法,但可以只取表层样”。 | ||
6. “三、调查地块周边风险源排查”,针对用地单位名称,若出现相邻地块用地为农用地、荒地、居民区等情况,表格中的“用地单位名称”无法填写,且该类型用地查明用地单位或个人意义不大,调查难度大,建议增加解释:若不涉及企事业或机关单位,该处直接填“/”; 针对相邻地块用地和周边500m 内其他污染源,本表仅要求填写现状,但历史上存在污染源也可能对地块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建议完善本表。 | 本条提了两点意见,均采纳。 将增加填表说明,相邻地块用地为农用地、荒地、居民区等情况,“用地单位名称”填写“XX村委会”。 将修改报告表三,使相邻地块用地和周边500m 内其他污染源的调查要求与“2 调查报告分类要求”中的第(6)条相呼应。 | ||
7. “四、调查结论”,针对不符合规划用途(拟变更的用途)相应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的可能性,调查前并不能预知结果,且土壤快筛结果 异常等情况仍可能得出需土壤污染风险高需进入第二阶段的结论,建议补充选项“□高“ | 不采纳。 不采纳理由:调查单位认为地块风险高,应进入第二阶段调查,那么不必填报调查表,而是应采样调查完毕后编制报告书,并申报评审。 设计成报告表和报告书两种方式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所有的地块调查只评审一次即可,除非调查结论未通过审核或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