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反馈的公告

2024年930日至2024年103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就《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2条公众意见,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5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一览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广州珠湾人和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第五条建议增加第二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采纳


2

2.建议第六条“仅可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委托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修改为“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委托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议第六条增加“市政府应当对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部分采纳

该文件是针对全省分级审批提出的意见,地级市的委托审批的要求在相关市级分级审批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