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
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厅直属各单位: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本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解除后本通知自动失效。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予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
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具体支持措施:
一、做好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及我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严格做到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并安全处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做好对一线环保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保障与指导,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不断完善和强化疫情防控相关环境监管措施。
(二)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聚焦疫情防控。加强对疫情防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项目入库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区域和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倾斜,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可用于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
(三)豁免疫情防控项目相关审批。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四)简化民生等重点领域项目审批。对于脱贫攻坚补短板、生产生活必需、保障城乡运转等重点领域项目以及自贸港建设迫切需要的省重点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简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后,经本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可控的,可采取视频等方式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发证。
(五)暂缓种养项目环评审批。对2月1日至5月底前新增的种养业项目,暂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先动工建设生产;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按“告知承诺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六)压缩审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取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原则上重点领域项目暂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七)顺延相关许可核查。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许可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许可时间。因疫情影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按疫情影响的时间延长验收时限。排污许可证到期仍可有效使用。
三、强化复工复产环境监管服务
(八)做好复工复产环境风险防范。企业复产复工时,环保责任人应当同步到岗到位,相关环保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避免因管理缺位造成环境违法。指导企业在做好复工复产的同时,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环保设施自查,帮助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指导油气、化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重点行业企业及时整治隐患,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转变监管方式。对于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违反环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等物资不足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复工复产的,要主动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企事业单位因配合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强化组织和实施保障
(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主动靠前服务,结合地方实际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全力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