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
我厅于2022年11月2日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评价内容和惩戒措施已涵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8号),相关工作按照《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