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能临高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位于儋州市和临高县西北部海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0台单机容量10MW海上风电机组、9回66kV集电线路、1座220kV海上升压站、2回220kV送出电缆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总装机容量600MW。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
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以及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动态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措施。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电缆、风机桩基设计、建设和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避让环境敏感区方案,严格落实地下穿越方案,项目电缆穿越(占用)自然保护区、海防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在项目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结合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限定施工范围,控制风机桩基施工和海缆埋设施工强度,采用环保型液压式打桩和气泡帷幕等降噪措施,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和鸟类迁徙高峰期施工,选用涂色橙红、白色相间颜色风机叶片,安装鸟类监视监控设备系统,尽可能减少对白蝶贝、珊瑚礁、海草床、鸟类、海防林、海水水质、沙质岸滩和海床地形地貌等的环境影响。
(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风机桩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浆溢漏,废弃泥浆须按要求收集、妥善处置,禁止随意抛弃入海。海上升压站、施工作业船舶的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应实行转移单证管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在港船舶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入海。扫海清障产生固体废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施工时间,控制施工期噪声对噪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陆上集控中心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海上升压站、陆上集控中心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应控制限值规定。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施工作业船舶航行作业规范管理,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海上作业。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落实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四)落实环境保护监测管理。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开展鸟类、水下噪声、水文水动力、海床冲淤等监视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估,根据监测监视结果及评估结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鸟类、海洋重点保护生物、海床地形地貌等影响。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影响。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落实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补偿措施。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及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细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自环境保护职责责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