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万宁乌场一级渔港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函
万宁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万宁乌场一级渔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万宁乌场一级渔港项目选址位于万宁市乌场港,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渔业泊位15个,公务船泊位4个和综合补给泊位1个,渔业泊位岸线长度640m,综合补给、公务船泊位岸线长度332m,以及综合执法中心、卸鱼棚、港内道路和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和海南岛渔港建设规划。
项目建设区域环境敏感,珊瑚的保护是该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的前提。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动态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海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相关标准,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相关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值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和《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等规定中的相关标准;港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琼交管运〔2019〕290号)的有关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二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项目污水站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万宁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入网标准,以上标准中相同的指标执行最严的指标限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港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珊瑚及其生境是该项目建设的前提,设计、施工、环评、珊瑚保护、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期分阶段动态评估和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修改、调整或者终止相关施工行为,确保珊瑚及其生境不可逆的影响不会发生;各方责任、评估结果等均应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低碳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建设方案,防波堤设计、与建设要避让珊瑚、沙质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选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范围,强化施工船舶保养维护管理,采取布设防污帘、优化珊瑚保护方案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减轻项目建设对珊瑚等海洋生物、海水水质、生态保护红线和沙质岸线等的影响。
(三)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严格落实《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的有关要求,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切实做好项目区域珊瑚保护,进一步开展项目区域珊瑚等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针对珊瑚等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厘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珊瑚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珊瑚保护迁移修复单位、珊瑚迁移修复监测评估单位等环境保护职责责任,做好珊瑚保护方案实施跟踪监测和保护效果评估,强化珊瑚保护方案及实施情况全过程信息公开和检查监督,确保珊瑚等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前后区域珊瑚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指数、覆盖率、健康指数等指标不降低。防波堤施工、疏浚作业应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4~7月),减少海上施工对珊瑚、渔虾等海洋生物的生长繁殖影响。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的有关要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应实行转移单证管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海上施工作业船舶的生活污水、机舱含油污水在船舶到港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渔业码头装卸冲洗水、初期雨水及到港船舶、港口区陆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收集接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道,进入万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到港船舶产生的机舱含油污水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在港船舶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入海。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设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站、卸鱼棚、高噪声设备等,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站选址应远离人员活动区。施工作业船舶、进出港船舶应使用低硫燃油作为燃料,综合补给码头、公务船码头应建设岸电设施。采取洒水、覆盖篷布等防尘措施,减少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污染。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处理达标后,通过符合规范要求排气筒排放。港区要种植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减少恶臭、扬尘等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六)落实噪声、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控制施工期噪声对噪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标。项目产生疏浚物用于万宁小海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原防波堤拆除、施工产生建筑垃圾及弃土进行综合利用,剩余或不能利用部分应运至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渔船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到港船舶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交由环卫部门和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严禁在港船舶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排海。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避碰章程》等规定,加强施工作业船舶航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船舶施工作业许可证和船舶通航警告要求进行作业,作业区应设置航行警示标志,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海上作业。加油码头要设计、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围堰等设施。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针对船舶溢油、火灾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落实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八)加强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明确环境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开展项目区域珊瑚等生物资源、海水水质、岸滩冲淤等跟踪监测监视,组织实施珊瑚保护保护恢复效果和海水水质、岸滩冲淤变化分析评估,根据监测监视结果及评估结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珊瑚生态系统、海水水质、沙质岸滩等影响。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影响。
(九)项目所在海域出现多种重金属超标,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溯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食物链污染传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十)涉及建设制冰厂、冷库、交易市场、油库等项目,应在项目动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及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细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自环境保护职责责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万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