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关于印发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琼环规字〔2021〕2 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公布海南省202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见附件,共26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列入202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并登录省清洁生产管理平台填写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登陆省清洁生产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报告我厅将依法依规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日常监管工作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对列入202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书面通知辖区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监督企业及时制定审核工作计划、登陆省清洁生产管理平台提交有关材料,督促企业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审核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强审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及时登陆省清洁生产管理平台,对企业所提交的评估或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初审意见。列入202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要督促完成验收,尚未开展审核工作的企业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243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三、规范执法检查及信用记录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由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适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记入其信用记录。

    四、建立沟通和联络机制

各有关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和辖区生态环境局。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如存在困难,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线上服务和线下走访给予解决。

附件:202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10

(联系人:黄培洵,联系电话:6523804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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