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狮子岭污水处理厂(二期)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的函
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狮子岭污水处理厂:
你公司报送的《 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狮子岭污水处理厂(二期)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 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狮子岭污水处理厂(二期)清洁生产审核初审意见》(海环法字〔2018〕74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6年9月启动了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成立了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开展了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公司员工清洁生产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得以建立,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已初步形成。
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合理、审核过程真实、审核程序规范、审核方法正确、审核目标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共产生清洁生产方案12项,其中无/低费方案10项、中/高费方案2项,提出的2项中/高费方案科学、有效、可行性论证全面。在持续清洁生产阶段实施完成所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业生产符合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评定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同意你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五、你公司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六、你公司应继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完成所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加强对已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目标,并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