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线口岸”

(货运)集中查验设施核技术利用(二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报送的由海南瑞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线口岸”(货运)集中查验设施核技术利用(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口站。主要建设内容:

拟在海口站西南侧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线口岸”(货运)集中查验场二楼卡口3检验车道8和检验车道9各安装1套BGV6000型固定式快检货物/车辆检查系统最大X射线能量为6MeV,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海关车载货物的安全检查。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即工作人员受照有效剂量约束值控制在5mSv/a内,公众受照有效剂量约束值控制在0.1mSv/a内。

四、及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离辐射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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