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口110kV下洋变电站主变增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110kV下洋变电站主变增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主要建设内容:拟在110kV下洋变电站内,将现有2台容量为40兆伏安的主变压器更换成2台63兆伏安的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

工程环保投资为45万元, 占总投资1085.84万元的4.14%。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接收并进行处理。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磁辐射防护和噪声防控管理。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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