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中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硼表监测系统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南贝可辐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硼表监测系统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南昌江核电厂内,主要建设内容:拟在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辅助厂房JH123室安装1套硼表监测系统(内含1枚238Pu- Be中子源,活度为1.295×1011贝可,属于Ⅲ类放射源),用于一回路系统硼浓度测量。
工程环保投资27万元,占总投资345万元的7.8%。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制之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