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琼环加罚字〔2024〕2号

当事人: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905084640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北侧

2020年1月7日,我厅作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环罚决字〔2020〕2号),对你公司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月岛围填海项目罚款人民币5001.604万元(伍仟零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要求你公司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至你公司。因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厅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5001.604万元(伍仟零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期间,你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海事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2020〕72行初18号)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琼行终1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30日送达我厅和你公司。

你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我厅于2023年4月20日再次作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琼环催字20231号),并于2023年4月23日送达你公司,督促你公司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因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环罚决字〔2020〕2号)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人民币5001.604万元(伍仟零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现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1.604万元(伍仟零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如你公司对本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加处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联系电话:0898-65353660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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