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琼环加罚字〔2024〕1号
当事人:海南亿创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382096
法定代表人:张子琪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壹湾汇A座4楼412号房
2020年12月7日,我厅作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环罚决字〔2020〕4号),对你公司(海南亿创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74.45万元(壹仟玖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要求你公司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14日送达至你公司。
你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口海事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2021〕琼72行初98号)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琼行终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19日送达你公司和我厅。
你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我厅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琼环催字〔2023〕2号),并于2023年11月21日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在接到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1974.45万元(壹仟玖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截止至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仍未履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环罚决字〔2020〕4号)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1974.45万元(壹仟玖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现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后,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加处罚款1974.45万元(壹仟玖佰柒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
如你公司对本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加处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加处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联系电话:0898-65353660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