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光大环保能源(东方)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拟在现有一期项目厂区内扩建一条4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主要建设1台400吨/天焚烧炉、1台38吨/小时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配套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增设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系统等,扩建渗滤液处理工程、生产废水处理工程,新建飞灰暂存间。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符合《“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减少施工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强化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运营期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的含氧量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烟气再循环+SNCR炉内脱硝(预留PNCR)+半干式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至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 46/484-2019)后,通过8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调节池、污泥池及污泥处理间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其产生的臭气应送焚烧炉焚烧,停炉时废气依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飞灰稳定化车间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及水喷淋塔处理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飞灰仓、石灰、活性炭等粉状物料封闭储仓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300米的范围作为规划控制区域。东方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防护距离内的建设规划控制,禁止此区域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场所等敏感目标。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以及经中和处理后的化验室排水送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送至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规定的敞开式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水质限值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DTRO处理单元产生的浓缩液全部回用于熟石灰制浆系统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最严限值后回用于道路洒水及绿化用水。你单位应做好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及管理工作。
(四)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对拟扩建的渗滤液处理工程、生产废水处理工程和拟新建的飞灰暂存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你单位应持续开展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可能的污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
东方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东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周边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方案的函》(东府函〔2024〕287号)要求倒排工期,抓紧启动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问题整改,做好现有环境问题的治理及修复工作。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七)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后,检测结果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可进入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理;若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飞灰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执行。污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你公司应积极配合东方市人民政府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处置工作,减少飞灰稳定化物的填埋量。
(八)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应建好排水、导流设施,做好土石方平衡工作,土方尽量作为施工场地平整回填之用;对不建设构筑物的区块进行绿化,以达到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
(九)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信息化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落实“装、树、联”的要求,主动公开项目运行、管理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